武术散打裁判法2003最新版第二章
第二章 竞赛与裁判方法
一、净打2分钟
是指每局除暂停之外的实际比赛时间。具体操作,计时员只要听到台上裁判员喊“开始”的口令就随即开启计时表“停”的口令就即刻停表。当开表时间累计达到2分钟时,计时员必须准时鸣锣通告,标志每局比赛结束。
二、局间休息一分钟
是指每局之间的间歇时间,上一局比赛一结束,计时员即刻开始记局间休息时间。间歇时间至50秒时通知运动员上场准备比赛,局间休息满1分钟时,台上裁判员必须发出比赛“开始”的口令。
三、达不到报名级别
是指运动员在称量体重时的体重超出或不及所报级别规定的区间范围。例如,75公斤级的区间范围是70公斤以上至75公斤,所报该级别运动员的体重必须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四、无故弃权
是指未能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比赛或不准时参加点名及点名后不上场比赛,或须称量体重时不参加称量体重等情况,被视为无故弃权。无故弃权则被取消本人已取得的全部成绩。
五、禁击部位
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规定不能被击打的身体部位。后脑,是指头部耳廓垂线以后的部位。颈部,是指人体第一椎骨以下,锁骨以上的部位。裆部,是指人体的阴部。执裁时,台上裁判员要集中注意力,及时判断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果一时难以作出判定时,在喊“停”之后,要及时征求裁判长或就近边裁判员的意见,以确定是否击中禁击部位,而不能因运动员的“痛苦”表现干扰裁决。
六、得分部位
是指运动员击中后要根据相应的评分标准给予记分的部位。头部,是指除了后脑以外的面部和头两侧的部位。躯干,是指胸部、腹部、背部、腰部。大腿,是指髋关节以下膝关节以上,包括臀部在内的部位。值得注意的是,人体的肩部、上肢、小腿、脚跟、脚掌与脚背,既不是禁击部位,也不是得分部位,击中后既不能判犯规,也不能判得分。由于肩部与胸、背连接,腰部与臀部连接,运动员击中在连接部位,很难判定准确。为了方便裁判,统一尺度,按照“方法清楚,效果明显”的原则,从严处理。击中在肩部与胸、背的连接部位、击中大腿与小腿的连接部位不得分,击中在腰部与臀部的连接部位得1分。
七、用头、肘、膝进攻对方
是指用以上部位主动发力攻击对方,属于犯规行为,一旦击中就须根据《规则》中的有关条文,给予“侵人犯规”的判罚。由于武术散打比赛在许多情况下需要贴近对方,有时因对方进攻而出现低头、抬肘、提膝等防守动作时,触及了对方的身体但没有明显的发力,并且没有产生实际效果;有时在互相搂摔过程中,头、肘、膝触及对方的身体而没有明显的发力,凡类似情况不属于用头、肘、膝进攻对方。
八、用迫使对方反关节的动作攻击对方
是指采用方法固定对方关节前端并击打、拧扳,或迫使其关节超出正常活动范围的攻击动作。对抗实践证明,易被受到“反关节”攻击的人体关节主要是肘关节和膝关节。如果使用正常的攻防方法,虽然击中关节部位,但没有瞬间固定前端的行为,不属于用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九、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
是指在使用摔法过程中,控制住对方的身体,强迫对方头部先着地,有意伤害对方。判断是否使用了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一般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
(一)对方处于被控制状态无法使用自我保护的倒地动作时,采用招法使其头部朝下落地;
(二)对方处于悬空状态时,突然改变对方的姿势状态迫使其头部朝下落地;
(三)临近倒地状态时,突然拧转对方头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如果采用正常的摔法,被摔的一方因自己的保护能力差,倒地动作不合理造成头部先着地,不属于判罚的范围。
十、有意砸压对方
是指对方倒地,顺势用身体的某一部位再次加力于对方身体的某一部位,以达到使对方丧失战斗力的目的。
十一、攻击倒地方头部
一方运动员不允许用任何方法攻击已倒地方运动员的头部,实质上指的是主动倒地方运动员的头部,首先因为在主动倒地后3秒之内双方仍可相互进攻;其次,一方被动倒地后,台上裁判员必然发出“停”的口令,也就是说,当下达“停”的口令后,比赛已经停止,此时,倒地方身体的任何部位均不允许受到攻击。
十二、实力悬殊
是指双方运动员技能、体能的整体水平有较大差异,在比赛中主要表现为在比赛场上已没有进攻与防守的能力,胜负已经十分明显,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后,宣布强者为优势胜利。
十三、读秒
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对方犯规而有可能造成伤害,为保障运动员的安全进行的读秒;一种是运用合理的方法重创对方运动员,使其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为保障其安全进行的强制性读秒。
读秒时,台上裁判员须迅速靠近被读秒的运动员,清楚地观察其面部表情,并且所处位置要以不挡住裁判长的视线为宜。读秒有三种情况:
(一)读8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运动员已举手示意可继续比赛,但仍须读完8秒后再继续进行比赛。
(二)读10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运动员没有示意要求继续比赛,或虽已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但发觉其知觉不正常时仍须读到10秒。一旦读到10秒,则表示该场比赛已经终止。
(三)终止读秒
台上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如果发现运动员出现休克、关节脱臼、骨折等危险状态时,即刻停止读秒,取下运动员的护齿并用手势请医生将运动员送到后场进行急救处理。
读秒后的判罚有三种情况:
1、一方运动员因对方犯规被读秒,但在读至8秒前已表示能继续比赛且知觉也正常,则给犯规方运动员“警告”的判罚。
2、因对方犯规而造成被读秒,并因可能受伤而停止比赛接受检查的一方运动员,经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则判犯规方被“取消比赛资格”。如经医务监督确认尚未达到已造成伤害的程度,但事实上已不能继续比赛,则判犯规方“警告”,同时也判其为胜方。
3、运用允许的方法重创对方使之“强制性读秒”。被强制性读秒后,如受创方能继续比赛,则应给其“压点”和相应的判罚。如不能比赛,则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十四、指定进攻
台上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主动向前移动伺机进攻,另一方运动员消极后退而不采用任何进攻或反击动作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运动员都会在8秒钟内进攻。因此,台上裁判员一定要养成“默计时间”的习惯,一旦出现某方运动员消极,就用“指定进攻”手势指定某方运动员进攻。
十五、消极8秒
是指台上裁判员用“指定进攻”的手势指定一方运动员进攻后,运动员在8秒钟后仍不进攻的行为。台上裁判员给一方运动员发出“指定进攻”的口令后,就按每秒一次的频率默计八次,或用手指在体侧记数八次的方法计时,超过8秒不进攻即可判被指定方为“消极8秒”。
十六、消极3秒
是指使用主动倒地动作进攻没有击中或击倒对方,或使用主动倒地进攻动作时,被对方反击所迫,不能在3秒钟内迅速站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台上裁判员立即喊“停”。并用“消极3秒”的手势表示判罚。
十七、知觉失常
是指运动员在被重击之后,身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站立重心不稳,步履蹒跚紊乱,不能平衡身体;面部表现痴呆,呼吸急促喘粗气等。
十八、主动倒地
是指两脚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需要先支撑台面后才能使用方法,或使用方法后必须倒地的进攻方法。运动员使用这类动作时,台上裁判员要充分准确地分辨出是否是主动倒地。主动倒地必须是自己处于正常平衡的姿势时使用的一种进攻或防守反击的方法。如自己身体已经失去平衡,但为了躲避打击顺势倒地,而又不能衔接合理的进攻方法,则不能视为主动倒地。
主动倒地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使用主动倒地动作进攻将对方击倒,并能顺势站立者得2分。
(二)用主动倒地动作进攻将对方击倒,但对方倒地时身体的某一部位压住主动倒地方身体造成其不能迅速站立,判后倒地者“倒地在先”,主动倒地者得1分。
(三)使用主动倒地动作进攻,但未能击中对方,尚不能迅速站立,不得分,但不得超过3秒钟起来。
(四)使用主动倒地动作进攻没有击中对方而在3秒钟内又不能迅速站立。判主动倒地者“消极3秒”。
(五)用“后倒蹬枝”的方法成功地将对手蹬(掀)下台,则算主动倒地进攻成功,得2分,如果不成功,使用该动作者为倒地在先。
十九、倒地是指两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支撑了台面。倒地在比赛中大致有以下三种况:
(一)被击倒,是指遭受对方拳法、腿法的打击而失去重心倒地。
(二)被摔倒,是指被对方用摔法致使失去重心倒地。
(三)自行倒地,是指由于进攻、防守动作不当、场地不平、过滑等原因造成的倒地。
二十、倒地在先
是指运动员在使用动作的过程中双方失去重心,一方倒地在先,另一方倒地在后;或者一方倒地在先,另一方压在先倒地一方的身上,先倒地者均为倒地在先。
二十一、双方同时倒地
是指双方运动员使用动作的过程中均失重倒地,且又分不出先后时,则判为同时倒地。
二十二、击中
是指运动员使用允许的方法,打到对方的得分部位后产生相应的效果。致于如何判定“击中”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看进攻,进攻动作清晰、击中点准确。
(二)看防守,击中时没有相应的防守动作或击中在先防守动作在后。
(三)看位移,击中后产生的位移现象。
(四)听声音,击中对方后发出清脆或者沉闷的响声。在评判过程中,可以从四个方面同时入手,也可以从其中的某一、二个方面入手,这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十三、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是指运动员完成动作时的质量和效果均不符合击中的要求。运动员使用方法进攻时,因进攻时机不对或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而勉强出动作,虽然打到了对方,但是没有造成击中的效果。
二十四、下台
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从“开始”至“停”的口令期间),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支撑了台下的保护垫或场地,均判为下台。
二十五、双方下台
是指两个运动员在比赛时(从“开始”至“停”的口令期间)都掉下了擂台。
二十六、下台无效
是指双方或一方运动员在台上裁判员喊“停”之后下台,或先倒地者顺势再次用力把对方掀(推)至台下,或因双方摔倒在台上后产生的惯性使某一后倒地者接触台下地面,或一方下台时,另一方虽在台上但没有与下台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位脱离,均被视为无效。
二十七、抱缠时击中对方不得分
是指一方运动员抱住另一方运动员后,或者在双方互相搂抱的过程中击打对方,尽管是有效部位但仍不予计分。 关于“击中”还有两种情况须得注意:
(一)如果一方运动员使用动作被另一方运动员接住后,随即脱手并使用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有效部位,或在“停”的口令之前挣脱抱缠并使用方法击中对方的得分部位则应被视为有效击中。
(二)双方运动员在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开始”至“停”的时间段内相互攻击对方,并能清晰有效地击中对方的得分部位,应被判定相互均被有效击中,并采用累积计分的方法累加得分。
二十八、消极搂抱
是指为了达到不让对方进攻或反击的目的而一味采取抱缠对方的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使用方法击打对方后即抱住对方不让其使用方法反击,或者是没有任何进攻动作即搂抱对方以等待台上裁判员喊“停”,为的是避开对方的打击,或是为了保持己方的既得战果,并且这种方法被连续反复地使用,经台上裁判提示后仍坚持该做法,即可认定为是消极搂抱。
二十九、犯规的处罚
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违反了《规则》后必须受到的相应的处罚,犯规的处罚有三种情况:
(一)劝告,运动员在比赛中只要出现规则中列举的“技术犯规”的行为,即应受到“劝告”的处罚。
(二)警告,运动员在比赛中只要出现规则中列举的“侵人犯规”的行为,即应受到“警告”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在使用“劝告”和“警告”处罚前可视需要先给予“提示”,这种提示必须是在有“犯规表示”但又未造成后果时使用,如果已造成后果,则应直接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在判定是否犯规和给予何种判罚时要注意统一尺度,坚持始终。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在比赛中只要出现规则中列举的应受“取消比赛资格”处罚的行为,即应受“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三十、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效进攻
是指运动员抱缠在一起时,既不使用方法也不能分离的状态,或足两人纠缠在一起,虽有动作但没有得分效果,并且超过2秒时没有停止的迹象。此外,由于相互抱缠与使用摔法有关,为此,对摔法的有效与否须得进一步说明:
(一)对摔法有效的判定:当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刚一“搭把”即用摔法,并使对方已失重或失控,随即将对方摔倒,也就是说,运用这一摔法是一气呵成的,没有“变招”或“变动”的现象,这即为有效的摔法。且不宜用2秒来限制。
(二)对摔法无效的判定:
1、当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相互“掏把”且未能“得把”时施摔达2秒以上,台上裁判即刻喊“停”。
2、当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得把”后因对方的抗摔使施摔方一再“变劲”、“变招”达2秒以上,台上裁判即刻喊“停”。
三十一、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是指运动员在局间休息后回到场上拖拖拉拉;或倒地后故意磨蹭不迅速起来;或有意借故整理护具等。凡此类情况均视为“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作为技术犯规处理。
三十二、记分
是指边裁判员根据运动员使用的不同方法,击中的不同得分部位,产生的不同效果和台上裁判员的不同判罚情况,按照得分标准及时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然而,有二种情况应注意:
(一)即击中部位可能是不同分值的交接点,也可能是得分与不得分的交接点,现一律按下限取值。也就是说,如击中2分与1分的交接点,按1分取值。如击中得分与不得分的交接点,则按不得分取值。
(二)使用同一个动作产生分值不同的效果,则以上限取值。
三十三、每局胜负评定
边裁判员用色别标志(色别灯、色别牌)表示胜负结果,红色或者黑色多者为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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